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24号),深入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快我市众创空间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三届六次、七次全委会议精神,按照“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经济发展动力转换”的部署,结合“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通过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打造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众创空间,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增强实体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众创空间建设要围绕消化房地产存量,依托现有的厂房、闲置房屋、商业楼盘等资源,在不改变房屋原有结构的基础上进行适应性改造,作为众创空间载体,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
三、众创空间发展要围绕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通过研发、生产、营销、服务、管理等方面改革创新,培育更多富有活力的中小微企业,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培育新业态,催生新产业。
四、众创空间发展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以地方实体经济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推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通过建立专业化、细分领域众创空间,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
五、在重点产业领域发展众创空间。重点在“互联网+”、电子商务、现代农牧业、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旅游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领域,针对产业需求和行业共性技术难点,在细分领域建设众创空间。
六、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按照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实现与中小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形成以龙头骨干企业为核心、高校院所积极参与、辐射带动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产业创新生态群落。
七、鼓励产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依托启迪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打造全链条众创空间,鄂尔多斯职业学院、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等高校要发挥重点领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依托学科建设和大学生就业,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的众创空间,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八、鼓励各旗区围绕地方经济转型升级和地方经济优势特色领域,建设以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为主,特色鲜明、专业化或综合性众创空间。推进鄂尔多斯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发挥其创新创业服务的示范作用。
九、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国有企业对众创空间投入较大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科技创新考核政策。
十、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十一、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十二、大学生在众创空间创新创业,依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18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万大学生鄂尔多斯创业就业圆梦行动优惠政策的通知》(鄂府发〔2014〕48号)享受就业服务、住房保障、就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等扶持政策。
十三、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与众创空间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设立鄂尔多斯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支持众创空间项目发展。鼓励天使投资机构和个人、创业投资基金入驻众创空间开展业务。支持众创空间内科技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十四、依托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众创空间共享平台,汇集扶持政策和科技资源,发布创新创业信息。众创空间面向创新创业者服务建设的公共技术平台,可申请纳入鄂尔多斯市科研设备共享网络平台,对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由众创空间发展资金给予运行补贴。
十五、众创空间聘任企业家、天使投资人、专家学者作为创业导师,其完成规定服务任务且服务时间满一年的,经众创空间考核合格和科技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申请众创空间发展资金。
十六、鼓励众创空间联合投融资机构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组建众创空间联盟,将其作为众创空间资源共享、交流合作、引进国内外优秀创新创业服务资源的平台。鼓励众创空间联盟和众创空间为创业者开展创新创业交流及培训活动,对其组织开展的区域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创新大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公益性活动,给予众创空间发展资金补贴。
十七、创新创业者在众创空间实施的创新创业项目,可依托众创空间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十八、众创空间帮助创新创业项目成功获得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成效突出的,给市众创空间发展资金奖励。
十九、市财政每年安排众创空间发展资金,用于扶持众创空间发展。对众创空间的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补助。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试点的,给予50万元众创空间建设奖励;被认定为鄂尔多斯市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众创空间建设奖励,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
二十、各旗区、产业园区要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将众创空间建设发展作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列入发展规划。各旗区、产业园区应安排众创空间发展资金,采取主导建设、联合建设、运行补贴、绩效奖励等形式,支持引导众创空间建设,保障众创空间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一、2017年年底,每个旗区建立1家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试点,全市建成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试点至少20家,要坚持宁缺毋滥原则,保证高水平建设;到2020年建成一批自治区众创空间,基本覆盖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特色发展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