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来访用户提出的供暖、燃气使用申请及室内燃气具安装申请,一般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若因特殊情况在七日内不能完成的,经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同意,并请示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可以延长几日,但原则上办理时限不超过十五天。
2.采暖申请内容应包括用户名称、性质、位置、面积、竣工时间等项,要求数据准确、真实、全面。集团公司收到申请后,要尽快联系用户,进一步核实相关资料。有必要时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联系施工单位及甲方代表,现场核实。
3.对于不符合政策、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的不能办理的事项,集团公司经办人员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说明情况,争取用户的理解,并积极帮助用户寻找原因,尽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4.用户先期来访咨询相关事宜,集团公司经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用户所需全部资料内容,以备用户尽早准备完善。对于需要补充、完善资料方可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要耐心解释,待补齐有关资料且具备办理条件后,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5.集团公司用户供热、燃气使用申请经办人及各项工作经办人员即为用户接待人员,接待服务对象来访要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周到、文明用语,对提出的问题耐心解答,对重大疑难问题做好记录,及时汇报部门和公司领导。
6.经办人员经批准不在岗时,应委托或由主管领导安排其他同志代理其业务,并负责向代理经办人做好工作交接。代理经办人在顶岗期间,要同时做好本岗和代理岗主要工作。
7.集团公司工作人员正常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能办的马上就办。重大或紧急事项需研究或请示后才能办理的,实行预约服务、延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