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新区各热用户:
为有序、高效的做好2013-2014采暖期热费收缴工作,及时回笼资金提前做好本采暖期煤炭储备,保证供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1〕46号),结合本公司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3-2014采暖期收费细则:
(一)供热时间: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4月15日
(二)供热费用收取时间:2013年8月15日-10月31日
(三)热费标准和缴纳方式
1.非居民用户每个采暖期每平方米收费29.5元。
2.热费以预付方式缴纳。热用户应当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内缴纳本采暖期的热费;新建住宅第一年交付使用的,热费由建设单位统一代为收取。
3.2013年11月1日起为热费违约期,在此期间热用户缴纳供热费,一律以所欠热费为基数每日加收滞纳金千分之三。根据供热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日前不缴纳热费,供热单位有权停止供热。
4.对于本采暖期各欠费用户所欠热费及滞纳金计入下一采暖期热费。
5.以上日期均含当日。
(四)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收费
1.2012-2013采暖期有欠款的单位,必须在交清欠款后并签订2013-2014采暖期供用热合同,按要求预缴全额热费予以供热;
2.未欠费单位签订合同后,按要求预缴全额热费予以供热。
(五)新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小区收费
1.递交申请经公司同意给予供热并签订新增续建单位供用热后协议后,按合同要求,缴纳工程费用;
2.新建项目按照以上收费细则执行;
3.采取天然气供热的居民小区按照正常热费收取,非居民只收取天然气费。
二.由于热费缴纳不及时而推迟供热或不予供热造成一切后果供热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咨询电话:96699
联系地址:通惠公司109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8月7日
(联系人:张亚峰,联系方式:15149789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