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什新区各热用户:
为有序、高效的做好2013-2014采暖期热费收缴工作,及时回笼资金提前做好本采暖期煤炭储备,保证供热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1〕46号)精神指示,结合本公司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3-2014采暖期收费细则:
(一)供热时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二)供热费用收取时间:2013年8月15日-10月31日
(三)热费标准和缴纳方式
1.居民住宅每个采暖期每平方米收费14.5元,未办理2012-2013采暖期居民热费补贴6元/㎡业务的用户,我公司已将您2012-2013采暖期居民热费补贴金额自动转入2013-2014采暖期热费中。
2.热费以预付方式缴纳。热用户需在每年采暖期开始前一个月内缴纳本采暖期的热费;新建住宅第一年交付使用的,热费由建设单位统一代为收取。
3.收费方式
本采暖期热费我公司采取营业厅坐收和网上缴费两种方式:
(1)营业厅地址和营业时间:
热源厂营业厅:
热源厂东门 8:30-12:00 14:30-18:00(周六日正常营业)
综合营业厅:
华莹馨城商务楼三楼(西贝西北菜西50米,金康洗车行东门入)
8:30-12:00 14:30-18:00(周六日正常营业)
珠江综合营业厅:
珠江国际B10小区(110接警中心北100米右侧)
9:00-12:00 14:30-17:00(周六日正常营业)
(2)网上缴费
为了更好的为新区用户提供便利的缴费方式,在2013-2014采暖期收费来临之际,我们已开通了网上银行缴费功能,您可以通过鄂尔多斯市内工商银行的手机银行和网银缴纳热费;同时在鄂尔多斯市农村商业银行也开通了网点代收热费功能,其中东胜区有三个代收网点(东胜支行、迎宾支行、复兴支行),康巴什新区有两个代收网点(康巴什支行和哈巴格希支行)。
(四)热用户报停相关注意事项
热用户需要停止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两个月告知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注意一下事项:
1.停止用热应当以一个采暖期为停用时间单位;
2.停止用热后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3.停止用热的房屋,用户要采取必要的保温、防寒措施,因停热造成室内设施损坏的,由用户负责;
4.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基本热费。
5.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1)新建住宅第一年交付使用的;
(2)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
(3)危害共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
(五)其他注意事项
1.2013年11月1日起为热费违约期,在此期间居民热用户缴纳供热费,一律以所欠热费为基数每日加收滞纳金千分之三。
2.对于本采暖期各欠费居民用户所欠热费计入下一采暖期热费。
3.以上日期均含当日。
二、由于热费缴纳不及时而推迟供热或不予供热造成一切后果供热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咨询电话:96699
鄂尔多斯市通惠供热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