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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方制定意见深化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作者:  来源: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时间:2023-01-0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等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日前下发了《关于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在更大范围、更广层次、更多内容上不断丰富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实践,实现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打造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始于2006年,是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三年举办一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每五年举办一届全国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定出台了《意见》,对新时代新征程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意见》强调,深入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要坚持五个基本原则,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增进民生福祉,坚持法治规范保障,坚持文化凝心聚力,坚持创新稳健并重。同时,明确目标任务,力争到2027年底各类企业及企业聚集区域普遍开展创建活动,实现创建内容更加丰富、创建标准更加规范、创建评价更加科学、创建激励措施更加完善,创建企业基本达到创建标准,和谐劳动关系理念得到广泛认同,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形成。

《意见》确定了企业、工业园区、街道(乡镇)的创建重点内容和创建标准,即对企业开展创建活动的,重点围绕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等基本权益,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加强劳动保护,强化劳动争议预防,培育企业关心关爱职工、职工爱岗爱企的和谐文化等开展;对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开展创建活动的,重点围绕党委领导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宣传、用工指导服务,布局劳动关系基层服务站点等开展。

《意见》将企业创建标准明确为9个方面,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创建标准明确为7个方面,确保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看得清、够得着、可参与。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要求创建企业要针对工资等职工关心的问题定期开展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要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同时,要做到职工培训制度健全,职工教育经费足额到位,建立职工健康服务体系,职工满意度较高等。

全总权益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工会组织是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实践的重要力量,《意见》高度重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的创建标准包括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并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以及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各级工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做出应有贡献。

《意见》健全了创建评价机制,在开展自我评价,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定期评审的基础上,探索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日常综合评估,并实施动态管理,健全创建示范单位的动态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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